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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992 成立
台灣萬佛會章程
第1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萬佛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1 宏揚佛教利他主義精神,實踐建設人間淨土。
2 宏揚佛教中觀、瑜珈思想。
3 宏揚佛教大乘密宗即身成佛及相關理論。
4 維護世界和平遏止戰爭,使人類生存免於憂慮恐怖。
第 3 條 1
本會奉萬佛會創始人真言宗第39世法王
釋迦宗聖
上
師為最高領袖。
2 以駐世
上師領導之僧團為最高指導,以出家僧團領導會眾及在家菩薩護教護法之菩薩乘精神落實本會設立宗旨。
第 4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5 條
本會之任務如次:
1 宏揚原始佛教及大乘密宗教義「即身成佛」有關之所有儀軌。
2 傳授菩薩戒,4加行戒、沙彌戒、3壇大戒等有關律儀、頒授佛教教育等級資格證書。
3 佈教、講演、集會、出版各類文宣、經書、錄音帶、錄影帶、電視、電影等動畫製作。
4 其他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之有關家庭、宗教、法律、工作、青少年、婦女、殘疾、老人等問題之協調。
5 推廣世界和平,遏止戰爭。
第 6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2章
會員
第 7 條
本會會員分正式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3種,申請資格如下:
1
正式會員:凡皈依者年滿20歲,均須入會,正式參加佛教教義學習,並學習會務之運作。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團體,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3
贊助會員:凡皈依未滿20歲者均須入會,贊助會員須至年滿20歲成為正式會員才能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僧團成員為當然會員享有正式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免繳會費。
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同意,並繳納會費。
第 8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1會員(會員代表)為1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9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經書面催繳仍未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10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11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12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3章
組織及職權
第13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3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招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14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次: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8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15條 本會置理事35人,監事11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行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1人,候補監事3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應以出家僧團為優先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16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次: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7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11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18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預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19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3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20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亦同。
第21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1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2分之1者。
第22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23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24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裡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4章
會議
第25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5分之1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26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27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3分之2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經全體會員3分之2以上之同意認可,並投票過3分之2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28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各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29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5章
經費及會計
第 30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次:
1、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36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36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1200
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200元。
3、事業費。
4、會員捐款。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第31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陽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32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33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6章
附則
第34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5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36條
本章程經本會2001年8月26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2001年10月5日台內社字第
9077650 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2003年12月6日第1屆第3次會員大會第1次修訂,2003年12月17日台內社字第092004667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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